1. 2.
    注意事項 Precautions

    僑生來臺就學申請居留證原則:

    • 獲准入學不等於獲發居留簽證,也不等於獲准入境。
    • 非經相關機關許可者,嚴禁在臺非法工作。

    逾期居留:

    • 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、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,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,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。
    • 逾期居留第30日,雖仍在就學中,但於繳交罰鍰後,需於7日內離臺,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臺就學。

    罰鍰規定:

    • 逾期1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。
    • 逾期11日以上,3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。
    • 逾期31日以上,6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。
    • 逾期61日以上,9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。
    • 逾期91日以上者,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。
    • 未滿14歲者不罰;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。
  2. 3.
    延期辦法 Extension Approaches

   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:

    • 外國人居(停)留案件申請表
    • 新臺幣500元整
    • 外僑居留證
    •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
    • 學生證(已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)
    如有特殊狀況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
     

    辦理地點:

    依僑生實際在臺居住地址的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,申辦居留證延期事宜。
  3. 4.
    申請辦法 Application Procedures

    僑生須在來臺就讀之前,於所屬國家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辦入境居留簽證;持居留簽證入境後,再攜帶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,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。
     

    應備文件與填寫表格:

    • 外國人居(停)留案件申請表
    • 新臺幣500元整
    • 入學通知單(僑生分發書)
    • 最近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乙張(黏貼於申請書上)
    • 在學證明書(大多由各校教務處核發)
    •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(有效期限至少6個月以上)
    • 簽證影本
    • 學費繳費單(已完成繳費手續)
    • 住宿證明(房屋契約書)(建議攜帶個人印章以備不時之需)
      (在臺居住地址證明【如宿舍繳費單或房租租約(租約上你必須是簽約本人)】;如果不是簽約人,則須在租約上註明你是該住址的住戶)
     

    辦理地點:

    依僑生實際在臺居住地址,到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證。
     

    辦理居留證時效:

    有效期限1年。